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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楊芷涵 - 人事室公告 | 2025-12-05 | 點閱數: 189

一、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,主要修正重點如下:

(一)第 3 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,將原定「連續」任職改為「累計」任職。

(二)第 11 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,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。

(三)第 12 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、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,且情節重大者,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,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,一次記二大過者 15 年,記一大過者 7 年,記過或申誡者 5 年。

二、檢附修正條文。

  •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第三條、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.pdf
    1)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第三條、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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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海變為桑田,桑田變為滄海。比喻世事變化很大。也作「滄海揚塵」、「東海揚塵」(註:海面揚塵,已經變為陸地的景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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